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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于2019年5月9日签署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20年5月9日劳动合同到期,至今未签署合同。2、与9月7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经济补偿。开庭文书于9月15日下达,开庭时间在12月11日,因为和公司的合作难以和谐的继续下去,想离职,想问问:1、如果在开庭之前离职会不会对仲裁结果有影响?2、我现在证据只提交了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以及转账工资记录,现在是否还需要更多的证据?注:1、公司劳动合同只写了工资以固定方式发放,但是没有写工资多少,工资转账也是一部分对私,一部分对公。2、公司与9月4日发过邮件让我们去签合同,但是一直也没有签署。

其他 2022-12-29 00: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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