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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律师:我想做一个企业的代理但是由于自己没有公司,于是我想以个人名义和该企业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我以厂家的名义来和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客户的货款打入厂家并且由厂家提供税票,我在协议中和厂家规定好价格,我卖给客户的价格减掉在协议中厂家给我的价格是我的利润所得,并由生产厂家提供给我,然后在和厂家的协议中规定好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我在销售的过程中使用厂家的名义,我想请问这样一份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也就是说我以个人的名义做厂家的代理商,但是销售过程中我以厂家的名义销售,这样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其他 2020-03-26 03:2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在签订后,你发现有霸王条款或者存在欺诈、受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趁人之危等情形,可以提供给相应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合同或部分霸王条款。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 只要厂家愿意允许你对外以其名义销售,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承担的,也未偿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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