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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股东经营的股份制有限公司在经营拖欠700多万欠款后,股东之间为了逃避债务责任转让股份,收买方没有以任何形式支付自己的私有资金给股份出让方,只是书面上签订了股份转让手续,在法律上这样的转股算不算成立?

股权转让 2011-12-16 22: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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