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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1992年12月经劳动部门审批后招入贵州省普定县建筑一公司的。 加入公司以来,公司领导层除了与少数职工利用公司的资质和资产承包工程私自牟利外,对大多数职工既没有解除合同,也没有安排工作. 2003年政府因征用公司部分用地办学,公司资产收为国有,可除了接手少数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发放外,剩余的资产则由公司领导及少数职工一直把持和经营着。对其他职工,公司只定为“在册离岗”人员。 2008年6月份,在没有通过召开职工大会的法定程序下进行公司改制,实行大部分职工以每年1200元的工龄补偿,脱离公司。因随意定工龄(本人参加公司至今已有16年,现公司管理人员只核定3年),社保也没有依法办理. 对不同意处置方案、未签字领取补偿的职工的合理诉求,公司及主管部门领导只说公司已收为国有,由县委开会决定.... 16年来公司既没有依法宣布徹消或破产,也没有依法与本人解除过劳动合同,本人要求解决以下问题:(1)核定16年工龄并作相应的补偿,(2)补办、补交本人的养老保险。 请问尊敬的律师:本人的要求合理吗?请提出相关建议为至谢!!!

刑事辩护 2009-06-19 08: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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