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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劳动合同制工人,在1992年进厂到如今2008年已有十六年,而单位在2002年才给我们交纳养老保险金,到现在才五年,现单位拆迁评估阶段,宣布关闭,并且已注销,给我们的外地劳动合同工只有十六年(即十六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其他都没有。请问:我可否要求单位给我补交92年到02年的社保、加班费可索赔几年,还有其他什么权利?怎样维权?

仲裁 2008-04-12 22: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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