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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公司合同写基本工资2300,其他按加班费算!合计每月3400,但是我们有3班倒,合同写着每周工作不超过40个小时,每周必须休一天。实际上我们一个月工作时长达到240个小时,规定每班8个小时,实际上我们每个班12个小时,一个岗位分配4个人,我们岗位才3个人,所以每周休一天也没休,算下来是每天8个小时就可以分配月240个小时了,但是公司没有把缺的那个人的钱拿出来给我们三人分,这算合理吗?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其他 2022-12-28 14:1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总额包含加班工资是可以的,但基本工资不能包括加班工资在内。劳动者的工作日加班费=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150%×加班天数;休息日不调休的加班费=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200%×加班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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