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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1为A公司新上任的董事长,该公司的董事会做出决定上马“摧拉瓶项目”,遂派公司董事Y2到B公司采购生产社设备。由于所采购设备存在瑕疵导致公司产生6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在此,公司股东X认为A公司的董事Y1应对该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法院认为,该决定为董事会全体决定,且该决定本身不存在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Y1无需对A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他 2011-12-18 21: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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