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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排出差两天。回来后报销了出差费用,可考勤却算旷工两天。19年8月入职,签订的三年劳动合同。合同上签订的岗位是行政专员。今年9月,公司未和我沟通,也未征得我的同意。把我归到公共关系部。请问我是否可以协商离职?如公司不同意,是否可以辞职并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 2020-10-21 16:4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Z出差的两天呗当做旷工吗是否有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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