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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您们好:我是房屋被拆迁户居民。在选房时,一层至三十三层平面结构图都是一样的,也没有什么别的注明。当房屋建好要交房时,我发现我的阳台上面伸出有两米的平台(开发商建房时搞得造型)。遮挡了我的客厅采光量。在中午照射到地面上的太阳光南北宽度30厘米。在同一时间,我的楼下没有被遮挡,照射到地面上的太阳光南北宽度200厘米.。请问律师:(1)在选房时没有告诉我有影响采光的外遮挡物,这算侵犯我的采光权吗?(2)协商不成通过法律我能要求和我楼下一样的采光面积吗?(3)楼上楼下两个窗户面积一样,同时太阳都能照射。照射到地面光面积的大小影响侵犯采光权要素的构成吗?谢谢您们,因本人特需要你们帮助

诉讼 2011-12-19 14: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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