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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本人于去年3月进入公司,公司是广州的,杭州的属于一个项目,签定合同属于杭州的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并且合同上规定工作时间为8小时,双休.工作主要是负责上门给客户办理VIP入会手续,简称信使.可有时经常要等客户到很晚,向经理申请加班工资,经理回答在中国所有项目的信使均没有加班工资,于是这个问题一直搁浅.到今年6月,我提出辞职,经理批准了,请问还能要求补偿加班费吗?现在手上的证据主要是我本子上记录的时间,客户的电话以及一些入会时收钱的POS机单子,上面都有时间.还有就是像这个工作性质可以向经理要求高温费吗?

仲裁 2009-06-20 15: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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