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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是某外贸公司的业务经理,由于所负责的部门市场收缩,部门逐渐亏损。周某经努力仍不能扭转亏损局面,于是萌生了另寻工作的想法。恰巧其同学创立公司,邀请周某加入。周某找到本单位人事总监,表明准备离职;人事总监也表示公司准备撤销周某所在的部门,并支持他另寻高就。于是周某递交了公司规定的离职审批单,人事总监代表公司签字同意。后周某听说公司批准离职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于是向人事总监提出,人事总监拒绝其要求,并称暂缓办理档案转移手续,除非周某书面保证不再主张补偿金。请问:①周某是否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②公司的做法是否合适?应该吸取什么教训?

其他 2020-10-27 19: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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