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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产公房(拆迁安置住房)的承租人去世后,共居人只有1个人,是承租人的孙子,他是否可以向房管部门申请变更承租人?

其他 2020-10-22 14:51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1、 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即合法遗产。而公有住房不属于公民私有财产,其中涉及公有住房承租居住的权利,公民只有居住权,没有该住房的处分权,因此公民承租的公房无所谓继承问题,只有公租房承租继承权。 2、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3、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4、不能按上面共同居住人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原承租人的父母、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 您好,可以向房管部门办理变更承租人,根据政策因素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但一般要经过产权单位同意才可以。
  • 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原则上如符合相关变更承租人的条件,一般可申请变更
  • 您好,需要看是否在相同户口本以及居住时间是否超过两年
  • 您好可依据条件准备资料及时申请承租
  • 你好,建议咨询当地住建部门。
  • 房屋如果是直管公房,那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变更承租人,第一与原告承租人同一户籍;第二在房屋中居住满两年;第三名下无其他房屋可供居住。
  • 您好,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 你好,如果是房管所的公房符合承租人条件是可以申请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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