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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0年1月领证,6月产子,先休了产假后,后向公司提出休婚假,被公司告知不允许休婚假了,原因是先休了产假,本人已在公司任职8年,请问不允许休婚假的这个情况是国家劳动法认可的吗

其他 2020-11-21 03: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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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 你好, 女员工怀孕享受婚假产假,不受入职时间的限制,只要在职期间,结婚或生产就可以享受
  • 产假工资公司应当支付。女职工享受的假期: ?(1) 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 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 晚育假增加15天; ?(4) 难产假: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 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 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男配偶享受10天的陪产假。
  • 婚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休假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因为员工休婚假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经济补偿金二倍即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两个月工资支付赔偿金。但是,职工需要在法定婚假之外另行请假的,用人单位有权拒绝,劳动者未经批准不出勤属于旷工,达到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天数,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劳动法》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晚婚晚育的,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在婚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带薪休假。   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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