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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直虽然有劳动合同,但是2003年就未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有工资,这样的情况,就是关系在,人不在。用人单位以两次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但是劳动者都不理采,这样扰乱了用人单位劳动管理。这种情况,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法律依据。

其他 2009-06-22 23:0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可以,劳动者自己擅自离岗离职,已经造成旷工的事实,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合同约定,依法解除合同,如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还应当予以赔偿。
  • 你好: 用人单位可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 当然可以解除.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 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再送达对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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