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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健在,母亲已经逝世,现父亲2000年又结婚,并育有一女,有2处房屋,一房屋的产权为我的名字,产权证上日期为2000年1月 我于2000年6月15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有房屋一套,归男方”虽然目前我只有一套房屋,但协议上并未注明房屋的详细地址等,这样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如果以后另外我要变卖该处房屋,前妻是否应该无任何理由完全配合?因该处房屋离婚后,还未重新进行财产分割。 一房屋为父亲名下,(现我在居住)房屋产权证日期为2001年6.14日,父亲后妻借口继续用钱,想变卖我名下房屋。将父亲名下的房屋交与我出售(口头协议) 如果我名下房屋配合他们变现后,如果他们口头协议反悔,我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保障我的利益?能不能事前请公证处公证,将父亲名下的房屋全权交与我处理来保障我的利益? 或者我不配合他们出售我名下房产,(现他们已经私自找到买家,如果不出售,他们需要赔偿一万元我名下房产的产权证和国土证都在父亲后妻手里。父亲名下的房子产权证和国土证在我们这里。)他们有无法律依据起诉我?

其他 2008-04-14 17: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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