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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合作协议书 甲方:李岚 乙方:陈景瑜 本着平等互利之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双方共同租赁写字楼合并办公,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书: 一、 双方共同参与选址确定办公地点,共同办理租赁手续和其他相关手续,将甲方的“广州丽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乙方的“设计公司”组合在一起办公(按照前后顺序公示)。 二、 租赁的押金和首付的租金由甲方全资垫付(属于乙方分摊的一半,乙方在后期的盈利中再予偿还给甲方),后期的租金和水电、网络、物管等费用均由双方共同分摊。 三、 写字楼的装修费用、会议室家具、前台桌椅、形象墙制作等费用也由双方共同分摊。其他各自使用的办公设备、家具等由各方自己添置和购买。各自发生的电话费用和办公费用也由各方自己承付。 四、 甲方只需要独立董事长办公室一间和卡台办公位四个,其他区域均由乙方安排和使用,公共区域属于双方共同使用。 五、 甲方的装修业务交给乙方设计和施工,甲方只提取装修总额的15%,其他利润部分全部归属于乙方。在没有成单前和成单后,产生的设计费用一律由乙方自负。特殊业务单,双方另行协商利润分配比例。

诉讼 2011-12-25 14: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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