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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先生/女士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试用期以及劳动合同的问题。我入职了一家公司,合同期三年,试用期三个月。在快要转正的时候我主动提出了转岗,公司因为转岗给我延长了两个月试用期,没有正式的合同变更,让签了一个延长试用期的面谈表。我的问题有两个,第一个问题,这份面谈表有法律效力吗?延长的两个月试用期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我应该争取什么权益?第二个问题,已经转岗成功,因为之前的劳动合同上标注了岗位名称,我需不需要补签一份新岗位的劳动合同?补签的话有什么好处和风险?不补呢?如果我要补签的话,合同日期应该怎么写才能不影响我以后发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烦请您抽空看一下给点指点,谢谢!

其他 2022-12-21 08:3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您好无效,一般同一主体只能适用一试用期。需签定补充协议处理即可
    【追问】谢谢您的回复!请问补充协议大概要写哪些要素呢?如果需要加入涉及到日期的内容,是不是最好不要写入延长的两个月试用期?如果公司要求写上的话这个延长是不是就合法了?因为我看有些案例说,三年合同如果延长试用期还是六个月以内并且有补充协议的话,是有一定概率判定延长试用期有效的
    【回答】双方约定好的内容都可以进行添加
  •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可以变更。但是变更试用期必须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且需要采用书面形式,所变更的试用期期限和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也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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