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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现在单位签订了兼职协议,在兼职期间,自己接了其他业务来做,公司并不知情,在该基础上,借用公司办公室及公司名义招聘业务员,替我做业务,并自己制定了薪资,业务员来公司后,我告知其为试用期,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并承诺转正后可帮助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业务员缴纳社保 (届时准备用人事外包方式解决),业务员薪水为责任底薪2000元,保底底薪1000元,但多数未达标准,我招聘的业务员从5.5日入职至6.16日期间在作业,当时承诺薪水15日发前一月薪水,在6.15日发了业务员5.5-5.31日薪水,约904元,不满960元,业务员诉讼至劳动保障局控告我现在兼职单位,请问我应该如何处理!

调解 2009-06-25 16: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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