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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停薪留职出来的,和现在京单位签有劳动合同,现因哺乳期合同到期产生纠纷,单位说我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可以不续签劳动合同,也不用提前通知,合同到期自动终止.可是当初单位明知道这事,为什么还要与我签定劳动合同,现又说是劳务关系? 产假只发四百多生活费,可以要求补发全额工资吗?仲裁说那不认可双重劳动关系,不受理,那法院受理吗?他认可双重劳动关系吗?如认可,是不是还有劳动关系解除的赔偿,如不认可,那劳务关系就可以直接终止么? 如上诉,诉讼费大概要多少?

其他 2009-11-10 10: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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