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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房屋出租的甲方。租赁时签了中介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有一条“租赁期间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维修费由甲方承担”。但是,承租人乙方在承租期间多次提出要我承担所有室内物品损坏维修的费用,如:照明灯泡损坏,空调遥控器损坏,空调加制冷剂,电视损坏维修费,下水地漏堵塞疏通费等等。而当初我在给乙方交房时当面让其验收室内家用电器等各种物品(包括上述损坏维修项目)全部正常完好。请问:上述损坏维修项目费用应当由谁承担?法律依据是什么?另:房屋附属物指的是什么?

其他 2012-01-01 21: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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