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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2010年12月份的时候,厂里有个工人上班的时候把眼睛迷了,当时我父亲(负责人)就让他去医院看一下去。结果当时得到的答复是:不需要,没事。然后到2011年2月(年初八)上班的时候,工人提出来说是眼睛受伤了,需要治疗。我父亲当天就让其去医院治疗。工人治疗总共用了2个月的时间,共计花费18000元(其中医疗保险报销5000元,其余其暂时自行承担)。现在到年终结算的时候,工人突然提出要我们赔偿13000元外加2个月的误工费,对此我有几点疑惑,请各位专家帮我解答一下。 1、在2010年12月至2011年2月大概2个月的时间内,工人并未提出眼睛不适,并且未请假进行治疗,而是2个月之后提出来是2010年12月的受伤引起的。对于这种情况还能算是工伤吗?毕竟隔了2个月,而且双方都无法证明是何种原因造成的; 2、受伤当时,我们已经提出让其到医院进行治疗,但对方告知我们没有问题,不需要治疗。从正常的思维来说,迷眼是很正常的,而且通常情况迷眼之后没有问题的话,一般都不会出现严重的伤害; 针对工人提出来的要求,我们基本的意见是补偿其2000元作为营养费,并提供其2个月的误工费。但是对方不愿意接受,请问各位律师,针对这种情况,应该怎么界定?是不是工伤?

其他 2012-01-05 00: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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