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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然人何*、郝*、范*商议成立“范何*”企业。何用出资50万元,郁*以其个人独资企业“飞*不锈钢加工厂”名义出资70万元,范彤则用自己房产出资。各方对范*房产作价数额存有争议,各方本着不伤和气、合作至上原则,暂时搁置争议。成立各方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分配亏损和分享利润。企业于2014年7月31日成立,至2015年4月7日,已经累计亏损40.56万元。范彤为了降低亏损分担,约请胜*公司(个人独资公司)入股,并向其说明了企业当前经营状况和运营状况。胜达公司经考察评估,于2015年6月1日正式加加入。年以后,企业因巨额亏损无法继续运营,最大的债权人唐某起诉胜*公司,要求胜达公司以及股东戴**对“范何*”对唐某所负的178万元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1)“范何*”属于何种企业?(1分)(8)“范何*”企业成员有哪些?(2分)(3)胜达公司能否加入“范何*”企业2?如果能,请说明具体程序,如果不能,请说明具体原因。(2分)(4)如果“范何*”有盈利,该如何分配?唐某的要求有没有法律依据?请说明原因。(2分)

合伙企业 2021-01-06 19: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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