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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20日原被告双方在杨高中路桃林路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警认定,被告承担全部责任,责任明确事实清楚,经交通部门现场处理按维修实际赔付2008年6月17日上海XXXX有限公司将9200元整的发票交给被告方当事司机XX并随同修理清单和定损报告一份,而后对方付了叁仟伍佰元人民币,还欠人民币伍仟柒佰元整。迄今上海凯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多次催讨剩余维修款项,却屡遭上海XX货迪物流有限公司及当事者驾驶员互相推诿,至今未能收到剩余修理款项。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该起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应受国家法律保护。原告履行了提供发票的义务后,即享有按约收取修理款项的权利;被告收受发票后,即负有按约给付应当赔偿的修理款项的义务,逾期付款应赔偿利息损失。 请求律师老师指导,原告方律师需要准备些什么? 备注:事故认定单,对方全责;当事司机的收受发票及欠维修费的欠条

其他 2009-06-30 12: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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