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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本人为台湾同胞,在北京一家内资企业服务,合同期限为3年,自2011年3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上班后本人对于公司委派工作表现正常,公司的委派工作全为口头指示且无工作标准。2011年12月低,公司总经理未在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告知本人的月薪自2012年1月份起折半计算,并告知公司不打算继续聘雇我,而且要求我自己提辞呈。针对上述不合理的劳资问题,本人有几个问题请教,敬请不吝指导: 1、公司总经理未在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告知本人的月薪自2012年1月份起折半计算,其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片面克扣工资,本人应如何处置? 2、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公司在无法证明本人工作无法胜任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本人何种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时间是多久? 3、台湾同胞在北京内资企业就业是否享有社保或三险一金?

其他 2012-01-10 00:4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建议委托律师。
  • 您好,1、违反法律规定,可仲裁要求足额支付,2.无法证明不胜任工作的,属于违法辞退,可以主张赔偿金,如能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的,并且经调岗或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您本人或者额外支付您一个月工资。4.应当缴纳社保
  • 您好,1、违反法律规定,可仲裁要求足额支付,2.无法证明不胜任工作的,属于违法辞退,可以主张赔偿金,如能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的,并且经调岗或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您本人或者额外支付您一个月工资。4.应当缴纳社保
  • 你好,1 公司折半给工资是不合理的,可以要求支付全额工资。2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劳动者赔偿 金,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3 至于台湾同胞能否上社保,到社保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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