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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1年3月份与一家港资公司签约三年用工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将过时,本人就申请厂方加工资,如不能加,要求厂方通知本人,本人将解除劳动同合。可厂方经理说老板要看本人的工作清单及管理资料。本人于第7个月提供了相关资料,经理说正在签批中。直到过完第10个月后,本人向经理索问,经理说正在香港签批。他还说签批后,前面3个月的工资是不能补回去的,这样的话,本人就算试用了9个月。请问,我能申诉补回前3个月的工资(试用后所加的工资)么?而且在申请时,厂方经理一直承诺说能补回以前的工资。请帮助详细解答,予将感激不尽。 谢谢! 联系人:蒋玉琳所在公司:亚伦工业科技公司

其他 2012-01-10 11: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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