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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于2002年11月加入公司就职,并于2011年5月生产,相继休产假,产假结束后回公司,公司另外分配工作岗位,我亦无异议,接受了。 现在公司以我没有做好本职工作要开除我(我原来是业务助理,现在负责仓库账目)我11月份加入仓库,现盘点说我账目混乱,实物比账目多为理由) 那么请问我的经济补偿金应怎么算,我目前税前薪资是2650?另外我工龄已满10年,公司还未找我签订无固定合同?且我还是在哺乳期,公司这样合法吗?谢谢您们

其他 2012-01-15 12: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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