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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韩野的女儿何萌韩野的父母(韩坤志,陈秋英)于2006年11月3日留下了公正遗嘱各一份所持有的房产留给韩野韩野的父亲于2008年11月3日去世2011年6月19日韩野因病去世五个月后韩野的母亲于2011年11月19号去世韩昆志与陈秋英共有五个子女按月轮流赡养因韩野去世后我父亲何彬腊(韩昆志的女婿)因故不能去照顾交付陈秋英1200元赡养费这种情况如何参加财产的继承和分配?

其他 2012-05-28 23:53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因系公证遗嘱,效力高。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可以代位继承。
  • 代位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中进行,遗嘱继承中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不产生代位继承。
  • 你尽了赡养义务,有代位继承的权利。需帮助电话联系。
  • 因系公证遗嘱,效力高。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可以代位继承。
  • 遗嘱无效,变为法定继承。
  • 如果韩坤志,陈秋英没有重新立下公证遗嘱改变2006年11月3日的遗嘱内容,则要按照2006年11月的公证遗嘱来划分遗产,也就是房产由你的父亲继承,你父先于韩坤志,陈秋英死亡,你可以代为继承。你这种情况很复杂,建议你委托律师帮你处理。
  • 因系公证遗嘱,效力高。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可以代位继承。
  • 按继承法应该这样分割:何萌4分之1、何彬腊4分之1、韩坤志与陈秋英的其他4个子女每人8分之1。因为:韩坤志虽然有房产留给韩野的遗嘱,但是他处分陈秋英份额的行为无效,也就是说他只能处分他本人的份额,就是全部房产的2分之1,因此韩野死亡前取得的只是韩坤志的全部份额即2分之1房产,韩野死亡后她的这个2分之1的房产又由其女儿何萌与其丈夫何彬腊继承,每人一半,即各得4分之1;而陈秋英的遗嘱并不能实际生效,因为她的遗嘱中被继承人韩野先于其本人死亡,故其本人的2分之1房产份额应该按法定继承分割,即由其死亡时的4个子女平均分割,每人8分之1。本案例中关键点是代位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的基础上进行,不能依据遗嘱继承而产生代位继承。再一点就是公正遗嘱也不一定是合法的,比如本案中韩坤志与陈秋英各自的遗嘱中处分了配偶的财产份额,明显是违法的,因而也是无效的。
  • 因系公证遗嘱,效力高。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可以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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