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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份婴儿死亡赔偿和解协议,其内容是;鉴于乙方之子崔健(1岁零2个月)于2009年6月18日下午18时左右入甲方内二科住院治疗,19日凌晨零时30分左右,患儿出现病情变化后应乙方要求转上级医院诊治,后在转院途中患儿出现呼吸心跳停上,经抢救无效死亡,因乙方认为甲方在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由此甲.乙双方就甲方的医疗行为发生争议,甲方已告知乙方及其家属有权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但乙方不愿采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及诉讼程序来解决本起医疗纠纷,自愿采取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办法来解决争议.故,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我国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就上述医疗争议经充分协商后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甲方同意按本协议规定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补偿费.该一次性补偿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甲方可能应向乙方支付的下述全部费用;乙方所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火化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及其它费用.第二条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肆万陆仟无整,以作为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一次性补偿费.第三条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甲方的医疗行为而引起的所有争议即终结,乙方自自愿不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否则乙方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其主张权利的依据.第四条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乙方委托代理人及乙方其他亲属,不得向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任何第三方透露双方的医疗争议及本协议内容,否则乙方应向甲方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按违约处理.第五条本协议构成甲,乙双方就本案医疗争议达成的全部协议,取代以前双方所有的往来信函,谈判,会谈,电话交谈,备忘录等.第六条甲,乙双方如一方违反本协议,则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壹拾伍万元整. 请各位律师回复

技术转让 2009-07-01 16: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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