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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先生您好:有一共同借款合同,债权方已将款打到共同指定的帳户上。按借款时合同约定,该款项是用于收购一农业公司,而款到帐后,第一借款人将款项全部挪用,未归还。现债权人已诉,并判共同还款。。请问,这个判决是否合理?

其他 2021-02-23 20: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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