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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村卖地得到一笔钱,村委分给村民一部分。对于已故的人凡是在1999年分到地的都有十万元钱。理由是这地三十年不变。我父亲是1998年去世的,村委不给钱。说是没分到地。可是国家三十年不变的政策是从1997年开始执行的,而且政策是说在前一期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承包30年。那时我父亲健在,是有土地的。1999年我村才分的地,村委把我父亲的地收回了。村委应该收回我父亲的土地吗。就是收回去是否也应该给我父亲钱呢。我村1999年签订三十年不变的承包合同前已故的人也领到了钱。村委能跟死人签合同吗。他们的地为什么不收回呢。他们能得到钱我父亲是不是也应该得到呢。打官司会赢吗。谢谢律师。

其他 2012-01-15 13: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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