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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孩子在上小学。其在下课铃响后(学生还没下课)他对老师说要上厕所,在上厕所的路上因躲让前面的同学往后一退,正好踩在与别班的一个跑过来的孩子脚上,由于冲力身体与手推了我孩子,我孩子住前摔倒,导致右手脱臼与骨折。第一次做了复位不成,第二次又用钢钉进行了固定,孩子和我们都承受了很大的痛苦。我老婆专门请假在医院陪孩子。现在我想请教专家,学校在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是否应该承担调解的责任。这责任(孩子住院费、包括我老婆的误工费、营养费、后续可能产生的费用)应该如何划分?能否给一个合适的参考?望详细告之,谢谢!

诉讼 2009-07-01 14: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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