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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A与其前就职公司(B公司)有一项劳资争议,已通过劳动仲裁,基层法院一审判决程序。B公司为了拖延时间,将该司法程序拖入二审。二审判决结果是维持一审原判。现小A申请强制执行。经调查发现,B公司因经营不善,已私自将财产转移或处分掉,法定代表人逃跑,强制执行时B公司基本没有财产。后深入调查发现,B公司属中外合作企业,该公司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上显示,中方(C公司)以房产投资,但不占B公司股权,且C公司房产也没有办理过户至B公司。 请问律师: 1、小A能否就C公司房产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 2、中外合作企业(B公司成立于1992年)中方能以只提供房产使用权作为出资而取得贸易工业局的批文吗? 3、现行公司法及修改前的公司法里有规定中外合作企业中方可以以房产使用权出资吗? 4、如果C公司没有将房产产权过户到B公司是否属于C公司没有对B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小A是否可以就该事项向法院提出申请?

其他 2009-07-01 15:1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根据你说的情况,C公司将自己的房产提供给B公司使用,C公司不占有股权,C公司并不是B公司的股东,他和B公司的股东之间只是一种合作关系,并没有出资的义务。 所以不能强制执行C公司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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