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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于08年去世,现我父亲的保姆(已经19年)告我们子女要继承财产,她出具了1份结婚证,但经查登记机关的留存档案发现:我父亲的姓名与本人不符,且在档案中2人的身份证号与本人的也不符,签名时也是按错误的名字签的,并按了手印,我们确认手印不是他们2人的。档案中留的地址是**乡的,而我爸是城区的,她是矿区的,都没有在**乡接触过,而且婚姻登记日期与结婚证上的日期相差3个月,也是严重不符,很显然是虚假的结婚证,现在从哪个方面可以证明她提供的结婚证无效,法院会认定吗?特向您请教。

其他 2009-07-03 10: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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