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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丈夫03年和我女儿一起将户口迁入深圳,但不幸04年底因癌离世,按当时政策夫妻分居两年可以随迁,因为当时的特殊情况向公安局提前提交了随迁申请,不过也因时间不够两年被拒,当时我小孩还不到6岁她成了一个人的户主。考虑孩子的将来我还是留了下来,到现在我也还没有再婚。 现公安局以我丈夫去世失去了随迁的条件为由,拒不接受我的申请,随子女随迁的政策我还太年轻,但我有几个疑问:我在婚姻法及随迁的条文里没有看到明确的条文,为什么我就不符合条件,婚姻法有规定婚姻关系是从一方死亡的时候就终止了吗?即使死亡我也有继承的权利,那也同样是夫妻关系的体现啊!继承权会有时间限定吗?造成这样的局面本来就是突发事件,我不是因为离婚,如果我丈夫不生病或者晚生病会有什么理由拒签呢?更何况我的孩子现在才10岁,按道理她比夫妻分居的理由更需要我的照顾,但公安局竟然说出让我把孩子迁回的话,我也没看到过相关的法规,在此想请问一下您,能否帮我解答一下,深表谢意!

调解 2009-07-04 00: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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