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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曹某共同出资在浦口区举办一所民办幼儿园,我占55%股份,他占45%股份。合作协议明确我担任园长和法定代表人,在幼儿园试办期间,曹某提出他有车办事方便,由他挂名法定代表人,他委托别人参与幼儿园的工作(他不到幼儿园上班)。试办10个月来,曹某没有履行一项法定代表人的职责,还处处刁难我幼儿园园长的正常工作,不按《民办教育促进法》成立董事会、建立财务制度等等,还要在他的委托人(掌握幼儿园财务)处擅自支付“风险工资”。另外在教育局和民政局备案的材料中,他还在学历等方面进行了造假。我想根据双方的《合作协议》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2条的规定,以及国家工商局《对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关问题的答复》的通知二:“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该公司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指单个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否则,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变更登记”等法律文件,变更法定代表人(在协商中曹不同意,还放出威胁狠话)。请问律师,我的要求是否合法,又应该如何操作。你若有时间,还想请你代理处理。十分感谢!

离婚 2009-07-05 19: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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