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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纠纷的当事人涉及到小女儿和爸爸妈妈,现在在浦东有一套房子当初是98拆迁的时候分的,按照动迁组当初的协议女儿有10个平方米(动迁组有存根)每平方米价值2400元的房产,当时小女儿出国了,并没有全程参与动迁的事情,然后由于某些原因,妈妈暂时把这套房子的产权全部改为小女儿的名字,在08年的时候,妈妈想把房子留给自己的孙子,所以让小女儿把名字改为孙子的名字,没有写任何协议,现在问题就是小女儿想要房子的三分之一请问还能不能要回来,如果要的回来,是按照动迁组当年的条件10个平方每平方米2400总计240000给予,还是按照现在的房产价值给予10个平方米的价值谢谢您了

其他 2012-01-28 11: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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