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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房子原定交房日期为2020年10月30日,后因疫情原因,开发商通知交房时间延期至2020年12月30日。现因开发商未履行前期约定(修建幼儿园),未下发准入证,导致房屋至今仍未移交。合同中约定的开发商延期交房违约金为百万分之一,请问这合理吗?正常情况可以要求的赔偿是怎样的?

其他 2021-04-29 09:59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如果违约金约定过低可以按照LPR计算利息损失。
  • 如果开发商违反了法定的和约定的交房条件规定而构成逾期交房违约行为时,购房人可当然拒绝收房,直至达到法定和约定交付条件为止。
  • 违约金的比例是你们自行商量的,如果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低于实际损失,可以向法院申请提高违约金,前提是你起诉要违约金。
  • 您好,按合同约定要求赔偿。
  •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您的情况,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生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可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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