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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是物流公司的。6月25日晚一客户到我们公司来发货,其员工不慎将我公司员工的左脚拇趾砸伤,当时其员工为我们出具了事实证明。其后,我们与其老板协商赔偿,对方以员工是我公司的员工,所以属于工伤,应由我们自行承担。请问该说法成立吗?我们公司应该承担负任吗?承担责任的范围又该如何界定?

其他 2009-07-04 16: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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