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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局一直将217号房屋租赁给森某居住,某建设局在转让217号房屋前,依法公告并通知承租人森某,但森某并不购买。2004年1月14日,邱某与某局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并付清购房款,随后依约办理了《房产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森某不肯搬出217号房屋,而使某建设局不能按约定的交房时间将217号房屋交付邱某管理和使用。致使邱某遭受因经商租赁别人的与217号房屋相邻的房屋而支付租金等经济损失。 请问:某建设局不能按《契约》约定时间交付房屋,邱某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该由谁赔偿?

其他 2009-07-04 16: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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