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2016年3月,小张向小王借款4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二人约定好2年内还款,小胡为小张的保证人。2017年4月,小张还给小王2万元。2017年6月,小张又向小王借款4万元,并约定与之前没还清的借款到期一起还清,双方均未告知小胡。2年期满后,小张无力偿还6万元欠款,因此,小王请求小胡偿还借款。请问: 1.小胡是否有偿还债务的责任?如有,应该还多少? 2.本案中谁享有追偿权?

其他 2021-05-08 14:2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小胡不需要再承担保证责任的,因为保证的那笔借款已经结清。
  • 已经超过了担保期限,担保人可以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 小胡对两万还是有担保责任的。
  • 建议协商解决 欠款属于民事纠纷,民事中的普通诉讼时效是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苏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4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