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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公司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500万元,认缴制,拟2025年前足额缴纳完毕,实缴记录为零,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懂事长(仅1人,无董事会)、最大股东(占比100%)在2015年5月11日公司成立时,由孔德成一人担任,此人因为害怕成立公司后,后续的经营会给自己带来法律责任,故利用自己的双重户籍(此人的另一个身份证,身份证号码不同,姓名不同,户籍所在地不同)更换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最大股东,用自己的两个名字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接收股权的新名字是孔双喜。我于2015年9月1日进入该公司上班,后该公司拖欠我工资,我上法院起诉了该公司,两个案子起诉对象都是公司并非法定代表人,法院判我赢了(分劳动仲裁1万和民事判决1.5万两个案子,都判我赢),但公司账户没有钱,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无法执行,现这两个案子都做了执行终本。公司章程的第三十条中载明显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孔双喜与孔德成(实际为同一人的两个身份证)的股权交易时间为2016年4月8日,该交易时间比我进入公司的时间晚7个月,股权转让协议载明实际交易金额为0元,股权转让金额为500万元100%股权。民事诉讼的案子判完后,我委托律师调取了公司的工商档案,到法院申请追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执行局法官告诉我,追加被执行人可能还需要再进行一次诉讼。以上是基本案情,我想请问一下,第一:孔双喜为逃脱责任为目的,以自己已经的违法双重户籍虚构股权交易的行为,其行为是否违法或界定犯罪?如果违法,应该受到什么惩罚?如果犯罪?又该受到什么惩罚?

股权转让 2021-05-17 10: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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