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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1日,周某受聘于海口市中医院,任护士,月工资1415元,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没有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2年。双方第二次劳动合同:2014年10月1日— 2015年9月30日;第三次劳动合同:2015年10月1日— 2016年9月30日。 2015年12月23日-2016年3月23日,中医院送周某等三人前往广东省中医院进修3个月,签订《护士进修协议书》,约定进修费用由中医院负责,周某因此需为中医院服务5年,如有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双方没有再签订劳动合同。 2017年4月初周某生子。2017年12月周某提出辞职,中医院同意。辞职前周某月薪5168元。 海口市中医院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为: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进修费用10006.77元;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多支付的12月份工资2175.80元;4、裁决由被申请人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周某提出反申请,请求为:1、裁决被反申请人向反申请人支付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1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56848元(5168×11个月);2、裁决被反申请人向反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30008元(5168×6个月)。 第一组任务: 1.分析本案劳动合同的解除属于哪种方式? 2.本案劳动合同的解除合法吗? 3.时光倒流,周某想辞职了,前来咨询你辞职事宜,为了充分保障劳动者周某合法权益,请根据劳动合同解除的有关规定,为周某提供解答意见。 第二组任务: 1.申请人中医院的仲裁请求都应得到支持吗? 2.本案适用终局仲裁吗? 第三组任务: 1.反申请人周某的仲裁请求都应得到支持吗? 2.周某还有其他请求可提出?

其他 2021-05-24 19: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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