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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处理方式

其他 2019-03-15 20: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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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诉要求赔偿。
  • 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包括:一、直接侵权行为。  主要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或利用专利方法获得的专利产品,以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其表现形式包括:  (1)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2)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4)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5)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6)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7)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仍然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需要停止侵害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假冒专利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三、冒充专利的行为  冒充专利的行为是指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3)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4)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5)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四、间接侵权行为。  这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但实施了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例如,行为人知道有关产品系只能用于实施特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原材料、中间产 品、零部件、设备等,仍然将其提供给第三人以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行为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第三人的实施不是为生产经营目的,权利人主张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间接侵犯行为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者委托,擅自转让其专利技术的行为。此时受让人若利用了该项专利技术制造了专利产品,那么受让人和转让人构成共同侵权,要承担连带责任。  (2)其他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权的行为,行为人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   专利的司法保护在我国已走过了十三年的历程,但是,我国外观设计专利还存在着申请水平不高,重复授权的情况,给外观专利的司法保护带来了许多困难,应该说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审判中有许多问题尚待需要法律作出规定。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审判中,判断被告的被控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一直是专利审判工作的一个难点。我国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和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对外观设计授予的条件、构成侵权的要件及保护范围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如何判断被控产品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相近似?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项原则:  判断相同的原则:  物品相同和设计相同,判断为相同。所谓物品相同,是指产品的用途和功能完全相同。如机械手表和电子手表,尽管它们的结构不同,但它们的用途和功能相同,故它们是相同的产品。所谓设计相同,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结合),三个要素相同。一般产品的设计内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单纯的形状或图案设计;形状和图案二者结合的设计;图案和色彩二者结合的设计;形状、图案、色彩三者结合的设计。对于两种以上要素结合的设计,必须两种以上要素完全相同时,才能判断为相同的设计。  判断相近似的原则:  物品相同,设计相近似,判断为相近似;物品相近似,设计相同,判断为相近似;物品相近似,设计相近似,判断为相近似。所谓物品相近似,是指同一类的产品,即是指用途相同、功能不同的物品。如钢笔与圆珠笔都是书写工具,其作用相同,但二者的功能不同,故二者属相近似的物品。  判断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除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判断外,在判断过程中还要注意运用以下判断方法:  以市场上一般购买者的水平判断。这是因为某些相近似产品的细微差别,一般购买者往往会忽略掉,而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很容易分辨出来。现在许多侵权者在仿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时,往往会作一些小的改动,故而给人一种似象非象的感觉。以间接对比与直接对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判断。判断被控产品是否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近似,应根据视觉观察到的方式进行比较判断,对视觉观察不到的,不能借助仪器或化学手段进行分析比较。在比较时,应注意采用间接对比的方法,即把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告的被控产品分别摆放,进行比较,观察时在时间上、空间上要有一定的间隔。对审判人员来讲,此种方法就是让你有对两种产品第一眼的感觉,若产生混同,二者就是相近似。此外,审判人员还需要运用直接对比的方法进行判断。要进一步直接对比、分析、判断,以描述二者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最终得出二者是否近似的结论。  从产品的外部和易见部位进行观察判断。外观设计专利,顾名思义是保护产品的外观。因此,审判人员在判断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相近似时,应以产品的外观作为被判断的客体,通过视觉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进行观察。观察时应以产品易见部位的异同作为判断的依据。  从整体、综合方面进行观察判断。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相辅相成的。对被控产品的外观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是否相同、相近似,不应仅从一件设计的局部出发,或把一件设计的各个部分分割开来,而应从其整体出发,从一件设计的整体或其主要构成上来比较判断二者是否相同、相近似。新颖点或创新点就越多。  综合判断是在整体观察的基础上,对被控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主要构成、重要新颖点进行判断。图案的外观设计,一般是由基地题材、构图方法、花样大小及色彩几个要素变换而成。对变化状态的物品的外观设计来讲,应以其使用状态作为基本状态进行综合判断。对于请求色彩保护的外观设计来讲,判断色彩是否相同、相近似,应根据颜色的三个属性、即色相、纯度和明度进行综合判断。形状、图案是外观设计的基础,色彩是附着在形状、图案之上的,疫有形状、图案,单纯的色彩不能成国外观设计。  从这个意义上讲,色彩保护具有从属性。因此,请求色彩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相近似的判断,一般应先对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形状、图案是否相同、相近似进行判断,如果判断为相同或相近似,再对色彩是否相同、相近似进行判断。与色彩有关可判断为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物品相同,形状、图案、色彩相似;物品相同,图案、色彩相似;物品相同,形状、图案、色彩相似;物品相似,形状、图案、色彩相同;物品相似,形状、色彩相似;物品相似,图案、色彩相似;物品相似,形状、图案、色彩相似。  判断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相近似是一项技术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判断过程中既要掌握运用好各项原则,又要掌握运用好各种方法,唯有这样,才能使判断结论客观、公正和合理。
  • 起诉要求赔偿。
  • 你好,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重要的一步是保全证据,建议来电咨询。
  • 起诉维权 协商不成,可以选择起诉
  • 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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