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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的房产于1984年修建,办理的房产所有权为父、母、子、女4人共有;1999年因公路扩宽,房屋拆除退让后在原址重建。此时因一户的面积过大(占地200多平,修建四层半),办理产权时,土地使用证办理一个,共同写了父、子,产权证分成两个,分别为父(1层西头3间及4层、5层半)、子(一层东头3间及2层、3层)。2010年拆除5层半(第五层为半层)修建5层、6层及7层半,准建证办理为父、子;尚未办理房产证。期间整栋楼的房屋第4层,一家人居住,其他楼层全部出租,由父母签署租赁合同出租,收取租金用于偿还修建房屋欠款。父于2017年去世后,子主张一层东头3间及2、3层、5层及6层、7层半全部归属他,属于父的那部分按照遗产继承享有相应部分,母亲享有父亲继承部分,女没有。房屋修建期间,女实际有出资行为,出资16万。子未出资。目前尚有房屋修建欠账40余万元。请问这种情况,母、女应该怎样主张自己的权利? 是否可以认定此房产为家庭4人共有?而非父、子二人所有?应该如何来认定?

其他 2021-06-08 11: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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