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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0年12月24日入职公司A,但是A并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而是让我与另一个人力资源公司B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合同期限为两年,试用期合同约定是1-3个月,但实际上试用期是三个月。在试用期期间,公司A并未给我购买五险一金,在三个月转正后,只是购买了五险。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时间是每周不超过40小时,但是实际上我每周工作6天,每天7小时,超出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A公司也没有给予经济补偿。在6月8日,A公司的领导通知我我现在工作的工作岗位已经被撤销,让我在一周之内做好转岗的工作,如果不转岗,那么我的工资就会只有1800。根据合同的规定,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每月20日之前支付,在试用期期间,是通过私人转账方式发放,转正后通过公司规定办理的银行卡发放。在5月20号之前,用人单位没有按时发放且没有通知延时发放工资的原因,直到6月4日晚才全部发放完毕。现在我想6月底解除劳动关系,因为签合同签的是劳务派遣,所以我申请仲裁,只能是B公司为被申请人吗?我的情况可以有哪些经济补偿呢?

其他 2021-06-10 13: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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