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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水库管理所(后称*水库)的一名退休职工,于95年分配在电站班工作。电站于95年初步定为股份制企业,由*水库、**团、**团起草了一份分红协议和股份合作公司章程。但95年底师领导没有批准电站是一个独立单位。97年163、164团撤出股份,两团工作人员回到自己本团工作,余下的工作人员归乌水库,当年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直到08年11月电站有一名职工到了退休年龄,才知道电站11名职工档案上没有套改工资,退休后无法解决退休待遇。09年12月由乌水库出示一份申请报告,要求给电站班11名职工档案套改工资,师水利主管部门领导指定只能批准6人给予套改工资看,至今仍5名职工包括我在内,不给批准套改工资。从1995年至今养老统筹都在事业单位缴纳。领导给我们的答复是,没有套改工资的理由是三家股东起草的公司章程而定性为企业的。请问律师,这个分红协议和公司章程没有注册是否具有法律效益。我们5名职工能成为一个企业吗?我本人于11年3月份已达到国家职工退休年龄已退休,但至今也没有给我发退休工资,我生活很困难。希望得到律师的帮助。我该怎么办?

其他 2012-02-03 10: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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