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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与电动三轮车(老年人)发生碰撞,导致老年人右脚2个脚趾骨折,无法正常行走。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轿车为主要责任,电动三轮车为次要责任,经法官调解室调解后的结论,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老年人满60周岁,被认定为无劳动能力,无法索赔相应的误工费。 问题:如果老年人确实有劳动能力,又有相关单位的有效证明,能否索赔一部分的误工费?

其他 2012-02-04 17: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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