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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法中不定期租赁,承租人解除合同需要合理期限通知出租人,这个合理期限有明确规定是多久么,我是提前十天告知的,现在房东以没有提前半个月为由不给退押金

其他 2021-06-17 08:2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另一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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