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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994年2月进入广东东莞一家公司打工,直到2008年1月公司才同我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为无固定期限,此前没有签定过劳动合同。并且最近我发现公司在2000年1月才开始给我办理社会保险的缴纳。1.请问公司在1994年至2008年间没有同我签订劳动合同是否违反劳动法?我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请问公司没有给我缴纳1994年2月至1999年12月间的社会保险是否违反劳动法?我是否有权提出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和补缴社会保险?

其他 2012-02-04 16:3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1、社保可以补缴;但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已经超过仲裁时效;2、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你的情况,无法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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