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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 我们三人于2010年10月应聘后被录取,与**县龙坑**办公室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再次续签一年至2012年10月,现该**因领导换人,未告知任何其他原因、未提前通知我方,要求单方面立即解除合同,辞退我三人,且在过年前拖欠一个月工资至今日才发。 请问该**在没有提前通知且单方面毁约应如何赔偿我方三人,如**不愿赔偿,我们采取何种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谢谢!

其他 2012-02-07 22:22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可申请仲裁
  • 你好,可以起诉,你描述得并不是很清楚,建议你带上手上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等等,当面找律师进行详细咨询,律师会结合你的证据材料在法律角度给你进行详细解答。如果需要贵阳律师帮忙,你可以联系我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六条 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解除与你们签订的劳动合同,否则应依照该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支付你们赔偿金,标准是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其无帮拖欠工资的行为亦违反了国务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同样应当赔偿你们赔偿金,标准为所拖欠工资的两倍。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六条 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解除与你们签订的劳动合同,否则应依照该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支付你们赔偿金,标准是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其无帮拖欠工资的行为亦违反了国务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同样应当赔偿你们赔偿金,标准为所拖欠工资的两倍。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 您好,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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